省人劳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31日联合下发通知,出台减轻海南省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举措: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作出四大调整,包括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以及将动用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职工个人社保不受影响
据人劳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全省各统筹区内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对参保职工缴费部分应继续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抵押。
降低社保费率包括三项
降低社保费率的包括三项,分别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失业保险,全省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费率将在《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对于工伤保险,全省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下调为:
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
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
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
对于生育保险,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全省统筹地区将生育保险费率下调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3%。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据介绍,海南省200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计划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超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25%的统筹地区,将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稳定员工队伍、裁员比例在5%以内的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和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和转岗培训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我省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属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该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培训
海南省积极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明确: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企业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不高于现行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核定补贴标准,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作者:王绍兵、汪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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